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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八)

作者:佚名    试卷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银行卡账户的使用、银行卡交易规定、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的有关内容

  (四)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五)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六)熟悉国内信用证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七)熟悉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及补救的有关内容

  (八)熟悉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等。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及其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相应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程序;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砖用存款账户") .人民银行对核准类账户颁发基本域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1 .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 .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等12 类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四、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规定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适用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资金专用的证明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遵循现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六、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等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临时账户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等证明文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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