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当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公式如下:
当期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
当期确认的毛利=(合同总收入一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毛利
其中,完工进度是指累计完工进度。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l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 3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在采用方法(l )的情况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索不复存在时,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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