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甲市A高校为了装配新盖的电教大楼,使用财政专项经费购置400台电脑,委托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开招标。
投标商D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服,于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C公司以中标价格偏低,履行合同会对本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迟迟不愿签订书面合同。B公司经与A高校协商后于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高校、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D公司的质疑未予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D公司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如仍不服时,可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B公司
(4)A高校可否追究C公司的违约责任?如追究C公司的法律责任应依照什么法律规定进行?
(5)E公司提供的显示器有质量问题,B公司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答案]
(1)A高校、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D公司的质疑未予答复合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没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答复。D公司
(2)D公司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406
(3)B公司于
(4)首先,A高校可以追究C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是合同的要约,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询价报价是合同的承诺,实际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生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C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未与A高校签订书面合同,应视为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P402。其次,A高校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追究C公司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即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P401。
(5)E公司提供的显示器有质量问题,B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也要接受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P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