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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度中级经济法试题

作者:佚名    试卷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

(十三)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承兑记载的事项包括三项,即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十四)

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2.乙企业支付定金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企业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5.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处理时,应注意:

①合同同时规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由于二者在目的、功能等方面只有共性,而不能并用,甲方可选择使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件。

②若选择定金条款,则乙首先应向甲双倍返还定金共10万元;但返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甲的损失;其次,乙再向甲差额支付赔偿金24万元。

③若甲选择违约金条款,则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提高违约金的比例,使乙向甲支付的违约金不低于34万元。

五、综合题

(一)

195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甲方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乙方私自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经丙方追认以后,变成有效合同。

2A产品在港口城市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按约定时间置于交付地点后,买卖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灭失风险自违反规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担。丙方虽然未按规定提供单证等,但不影响标的物灭失风险的转移。

3、货物符合合同标准。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及时验货,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供货方,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4、乙方应向丙方支付3台产品的全部价款,且按上涨后的价格执行,应支付全部货款共450万元。该产品属政府定价,且付款人逾期付款,应按上涨后的价格执行。

5、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在交付标的物所在地付款(教材P236

6、丙方要求正确,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灭失后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7、乙开出空头支票,可处以票面金额5%的罚款,并向丙方支付2%的赔偿金。

8、丙方可以行使代位权。即丙方向法院申请,由丙方直接向乙的债务人丁索取款项,但行使代位权的金额以丙方的债权为限。

9、本合同中,乙、丙双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丙方应承担未按期向乙方提供单证资料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未按期付款的责任。

(二)

1、银行拒绝接受股票质押方式正确。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2、银行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第一年仝利息的行为不当,应当按实际借款额向甲方返还借款利息。

3、银行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因为借款人甲方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合同未规定利息支付日期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A的观点错误。合同没有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并彼此约定保证价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本合同中,即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银行放弃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人在放弃的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AB两位保证人责任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681168-300*2)万元;又由于AB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承担的保证责任为568万元。

(三)

1、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有效,乙方虽然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甲方作为出租人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责任由乙方承担,经出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第三方,第三方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双方应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期不满1年的,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的,在合同期满时支付。

5、正确。合同未规定租赁期限的,应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或条款执行,仍然不能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乙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乙方投资设立企业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应依法以乙方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

(四)1、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次,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持有人是何原因持有票据,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权利。故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票据是文义证券。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一致,以票据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故出票日期为2006319

2、承担人拒绝承兑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这一规定。

3、提示承兑的记载事项有承兑文句、承兑日期和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记载事项,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由持票人承担延迟责任,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丁要求丙、乙、AB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其主要程序为

1)汇票额拒绝付款后,其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2)从取得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向自己的前手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对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汇票的出票人(甲),保证人(AB)背书人(乙、丙)等,他们对持票人丁承担连带责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在丙背书前票面金额为600万元,背书后变成900万元,丙应对票据的变更负文义责任。

6、乙的理由不成文,票据法规定,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出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7AB的观点均不正确

第一,该票据的保证人为两人,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有义务支付全部款项。

第二,票据的背书转让既是票据权利的证明、权利的转让;也是票据权利的担保。B作为前手,对所有后手负保证责任。

8、若乙代为付款后,取该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有权对该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中,因票据变更而增加的金额部分由丙负责。乙有权要求丙对变造行为承担文义责任。

9、(1)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召开董事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数的1/3时;③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时。

2)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不符合要求。①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期限超过了这一规定;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提前20天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召开会议30天之前作出公告。

(五)

1、甲、乙双方有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信、电子信件等格式。甲向乙发出的书面求购函,实际属于要约,且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回复的电子信件属于承诺。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根据《担保法》规定,适用登记在先原则,因为房产抵押需要登记,故对丁公司的抵押担保在先,丁公司可就抵押优先受偿,乙公司顺序在后。

3、出票银行拒付错误。《票据法》规定,本票属于出票人自己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属于出票人,故无论乙方是否有款支付,出票银行均应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丙方。

4、乙、丙双方的书面合同有效。因为丙方虽然无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经营。

5、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分散缴纳出资的,剩余部分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股东实际出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期限。

6、甲方不能的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只是将供货义务转让给了丙方,但向甲方收款的权利并未转让给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7、乙方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方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均不成立。

8、丙企业的清算程序为: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指定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首先应用于支付清算费用1.6万元,剩余财产共20.4万元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共10万元;

②支付所欠税款共8万元;

③支付所欠其他债务2.4万元。

4)根据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不足清偿部分52.6万元可用B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共41万元,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若仍不足清偿的,应结束清算程序。但原合伙人仍然承担清偿责任。

5)编制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六)1.双方与620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李某在没有代理权情况代表甲签订的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甲方追认前合同效力不及于甲,由李某由个人承担责任。

甲于75验收第一批货物后,拒绝向乙方支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方验收货物后,表明该合同属于部分事实履行的合同,变成有效合同。

2.甲方通知乙方由南方公司代为付款,不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是属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其实质是甲公司付款义务的转让。

在付款义务转让有效的情况下,南方公司无款支付,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要求北方公司及时归还所欠南方公司的款项,且直接支付给乙公司,代位权的行使的乙公司的债权为限,多余部分应退回给南方公司。

3AB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成立;

第一,甲转让付款义务时,未经AB同意,合同义务转让时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若当初转让付款义务时,A、同意,但AB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合同中未约定运输由哪一方承担的,合同双方应先协商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所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5.银行拒绝付款合法。因为银行对票据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对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有权拒绝付款,D在背书时,末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这属于票据的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则票据背书无效。

C拒绝对E支付汇票款项正确。因为C在背书时又在汇票背书注明“禁止背书”字样,后于再背书的,CD以外的后手,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拒绝理由成立。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票据的保证必须记载票据正面或粘单上,否则不负有票据的保证责任。

6.该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D应对票据金额的变造变义责任。

7.丁拒绝卸货合法。属于合法行使留置权。

(七)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货款合同时,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应评估作价。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出资)。

2C股东作为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1/4的股份(15/60)。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D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八)、1.1)丙的观点错误。丙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2)其他合伙人的观点正确。该损失应由丁负全部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3B的观点错误。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4)丙的观点正确。合伙协议无单独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出资比例分配;仍不能确定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6)乙的观点错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3人转让其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7)丙属于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依法撤销、关押的、丧失合伙人资格,当然退伙。

2.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

2)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

3)剩余部分支付所欠A和银行的债权共13.6万元,A和银行按比例受偿;其中,A受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3.6×[13.6÷268]×8

4)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持续赔偿责任。

3.银行的要求正确。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偿还银行的全部剩余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亏损分担比例,再由乙合伙人追偿。

4.A的要求正确。第3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八)1.1)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

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偿申请。

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裁定是否受理。

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2)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甲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适用于破产法。

2.有权处理甲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必须经法院许可。

3.租赁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乙公司可以作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补足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

5.1)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40万元,管理人报酬30万元,注册会计师理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140万元。

2)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债务人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

3)以上破产费用140万元、共益债务50万元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其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财产和共益费用的,先清偿破产费用。

6.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甲公司股东补足的出资作为甲公司的财产,则甲公司财产共计3210万元(3100-90+200)。

2)就抵押物变现所得优先清偿所欠工行贷款340万元,所欠A公司贷款550万元;未能优先受偿的工作贷款10万元和A公司的贷款25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3)剩余破产财产共2320万元(3210-340-550),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140万元和共益债务50万元。

4)剩余破产财产共2130万元(2320-140-50)按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70万元;

所欠税款110万元;

支付所欠的普通破产债权1850万元。

7.通过以上程序,普通破产债权为-9800+160-340-550-270-110=8690万元;C公司可获的清偿额=(1850/8690)×160=34.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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